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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商标标注条款的建议探讨

发布时间:2025-3-25 9:58:45 来源:侯常青、李德均

背景与目的

2024 年 11 月 4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 5 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药管理制度。其中,《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拟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后,新增“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这一规定。此条款的提出,在农药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行业现状与影响

目前农药市场上一些农药企业通过 “一证多标”(一个农药登记证对应多个商标)或“旧证新标”(同一产品换商标重新上市),形成国内不到5万个农药登记证实际农药市场上高达20多万个农药产品的情况。从该规章制定的目的来看,该条款意在规范农药产品商标使用,避免市场上产品商标标识混乱、以农药委托加工名义实施借证套证的现象,进而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衔接与企业实践

从法律层面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允许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多个商标,形成联合商标体系。若仅允许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一个商标,可能与《商标法》的相关精神存在潜在冲突,限制了企业合理的商标布局与品牌保护策略。因此,在制定农药标签商标标注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与《商标法》的衔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

在农药企业实际运营中,部分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市场覆盖面广的企业,常采用多品牌策略进行市场细分与精准营销。不同品牌针对特定区域、作物或客户群体,虽产品核心成分相同,但在包装、定位和营销策略上存在差异。这种模式有助于企业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提升市场份额。若强制要求一个登记证下只能使用一个商标,将使企业过往建立的多品牌体系面临重构,同时掀起农药企业办理农药登记证狂潮,目前看国内农药登记证数量很快突破5万大关,极大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政策建议

从合法性、行业交易习惯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将“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修改为“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组商标并备案”或许更为适宜。

农药委托加工官方本意是为了释放企业生产能力,优化资源配置,让产能富足的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将产能不足的企业订单接到手,赚取加工费用,形成资源互补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组商标”的表述,能有效规避通过农药委托加工的名义借证套证风险。因为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加工方,仅能用同一组商标,同一组商标具有内在关联性,可通过商标的共同特征、家族标识等方式追溯到同一登记证持有人,便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确保产品来源可溯、责任可究。

在农药行业产能过剩、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当下,该举措有助于淘汰低质、重复的农药产品,促进市场规范化。通过整合产品,减少市场上冗余的农药种类,提升行业整体质量,为农民提供更清晰、更具针对性的产品选择,便于农民在选择农药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每个登记证仅使用同一组商标,促使企业将资源集中于核心品牌与产品研发推广,减少因多品牌分散资源导致的内耗。这有利于企业专注于提升产品品质与技术含量,减少同质化竞争,减少恐慌性办理大量相同及相似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推动行业从价格竞争向技术竞争、品牌竞争转变,进而提升行业整体的创新能力。

政策制定需在规范市场与激发活力间寻求平衡,在规范市场秩序与保护企业合理商标布局和品牌策略之间寻求平衡。在规范市场的同时,不能过度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品牌发展。将“一个商标”调整为“一组商标”,既可满足监管需求,又能为企业品牌策略留足空间,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商标法》与企业实践,进一步完善条款表述,以实现多方共赢。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农资协会秘书长、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农药市场信息》传媒核心作者团队成员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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