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偏概全”——从“毒红薯”事件看当前舆情管控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来是国人普遍关心与关注的话题。软糯香甜的烤红薯,本是当下许多消费者喜爱的街头美食,但自从近日央视《财经调查》栏目报道,云南建水县小旷野村部分种植户使用甲拌磷等高毒农药种植红薯后,许多自媒体出于蹭热点、吸眼球、博流量,通过各种传播手段、尤其是移动信息平台纷纷跟进、夸大宣传,“毒红薯”事件迅速发酵并广泛传播,导致一些消费者几乎“谈薯色变”。因难以辨别红薯是否“有毒”,为安全起见不少消费者只有忍痛割爱、敬而远之,这给所有依附于红薯产业链的薯农、经销商,以及靠在街头小巷售卖烤红薯为生的从业者,都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此事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毒红薯”原本只是记者在调查时发现的局部地区、局部事件,但有的自媒体为吸引更多人关注,并非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报道,而是在央视报道基础上断章取义,做了夸大、甚至歪曲的宣传,很快将“毒红薯”演变成建水全县乃至全国更大范围的事件,让很多不知情的消费者以为,市场上所有外表光滑、无虫眼、品相好的红薯,都有使用甲拌磷等高毒农药的嫌疑。事实上,与很多农作物相比,红薯的虫害相对较少,除少数薯类长期连作、地下害虫发生较为严重的区域和地块,种植红薯需要施药外,我国绝大多数区域和地块种植红薯因虫害较少,根本不需要使用化学农药。即便是在虫害较为严重的区域和地块,也只要采取农业、生物、物理等非化学防治技术,辅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照样能够产出对人体无害,且外表光滑、无虫眼、品相好的红薯。一些自媒体或因对此缺乏了解,或出于其他目的,以偏概全、大张旗鼓地宣传,表面是斥责少数使用甲拌磷等高毒农药的生产者,却导致众多根本未使用甲拌磷等高毒农药的薯农受此牵连,成了无辜的受害者,最终受损的是整个薯业,甚至是对国家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其影响之大不容忽视。
其次,“毒红薯”到底毒性有多大,显然也被一些自媒体无限夸大。“毒红薯”之所以“有毒”,是因为在种植时使用了甲拌磷等高毒农药。熟悉此农药的人都知道,甲拌磷又名“3911”,属高毒、高残留、广谱、内吸性杀虫杀螨剂,对害虫有较强的触杀、胃毒、熏蒸作用,除对鳞翅目幼虫药效较差外,对蚜虫、飞虱、蓟马、红蜘蛛、跳甲、蝼蛄、金针虫等多种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都有很好的杀灭效果。正因如此,甲拌磷曾经是许多农民常用农药之一。由于甲拌磷毒性较高,对人的直接毒性较大,口服、吸入,甚至皮肤、粘膜接触,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在使用甲拌磷时,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在使用时必须做好防护工作,不能直接用手接触药剂;不能采用喷雾方式,以免造成人畜中毒;只能用于甜菜、棉花、玉米、小麦等作物的种子处理,不能在蔬菜、果树、茶树等作物上使用;不能在水产养殖区以及河塘等水域附近使用等。此外,甲拌磷被植物吸收后,会转化成毒性更大的氧化物,并在植物体内保持较长时间。这一特性有利有弊,其好处是对害虫能保持较长时间的杀灭与控制效果,坏处是残效期长,从施药到安全收获需要的间隔时间也长,未到安全间隔期收获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影响。随着我国大量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第536号公告,宣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由此可见,甲拌磷虽过去可以使用,目前已确属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
但甲拌磷的“直接毒性”并不等于使用甲拌磷后红薯的“间接毒性”。化学农药在施用后,无论在土壤、还是在植物体内,都有一个被分解转化、毒性自然衰减、直至完全失效的过程,也就是说农药施用后有一个“残效期”。有的农药在自然环境残效期较长,毒性衰减较慢,所以施药后控制害虫时间较长,需要打药次数较少;有的农药则残效期较短,毒性衰减较快,所以施药后控制害虫时间较短,需要多次打药。据研究,甲拌磷施入土壤后,其残留时间较短,半衰期(毒性分解消失一半)仅为2~14天;但经植物吸收后,其毒性可在植物体内保持1~2个月甚至更久,属残效期较长的农药。正因如此,甲拌磷一次施药,可在较长时间对虫害起到控制作用,有的红薯种植户之所以使用甲拌磷,正是看中这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农户种植红薯使用农药的主要原因,是防治藏匿于土壤中的地下害虫,所以一般在种植时即施药,待开挖收获时,薯体内的毒性已大大衰减,与人直接口服、吸入或皮肤接触甲拌磷情形大不相同,所以很少听说有人因食用红薯中毒惨剧发生。当然,如果食用施用甲拌磷时间较晚,尚未达到安全间隔期即开挖的红薯,则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伤害;若是大量食用、日积月累,则伤害会更大。正因如此,农业农村部才发布公告,要求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甲拌磷。但有不少自媒体在宣传时,采用了种植户主动给红薯“投毒”、将红薯描述成“高毒农药泡出来的毒薯”等字眼,将甲拌磷这种农药的“直接毒性”与使用甲拌磷种植出来的红薯的“间接毒性”混为一谈,显然有失偏颇。其宣传的效果是,让很多对农药知识缺乏了解的消费者,感到“胆战心惊”。
其三,事件曝光后,很多以偏概全、夸大其词、有失偏颇的言论,未能得到及时的纠正与管控。我国如今是成年人几乎人人都有手机,人人都能发表意见、传播个人观点的自媒体时代。因为“流量”能够“变现”,不少自媒体为博取流量常会“蹭热点”,但作为局外、甚至外行人,受自身所知信息、知识结构等限制,难免会在某些问题上做出片面、甚至错误的解读,有时还发表一些“惊人之语”。一些不知情的读者受此诱导,常在评论区跟风附和,更会使舆情传播偏离应有的方向。很多具备专业知识的“内行人”,则出于种种原因选择沉默,这就使得一些本是“外行”的自媒体,引导了舆论的方向,一些“误解”反倒被很多人信以为真,其危害之大,有时超出了问题本身。
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党的舆论工作一直高度重视,曾指出不好的舆论,可以成为民众的“迷魂汤”、社会的“分离器”、杀人的“软刀子”、动乱的“催化剂”。从此次“毒红薯”事件可以看出,对存在问题需要曝光,但对事件发生后的舆论导向也要高度重视,坚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主动发声,要通过科学引导,将存在问题变成解决问题的动力,决不可听之任之,影响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作者为本刊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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