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个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标注不规范需修改
发布时间:2024-3-19 13:58:40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刘刚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换言之,由中等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为低毒、微毒,或者由低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为微毒时,不必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中等毒或低毒)。
近期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时发现,以下6个处于登记有效期的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均标注为“低毒(原药中等毒)”,与上述规定不符,应将“(原药中等毒)”字样删除,直接标注为“低毒”即可: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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