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还不是会员?请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这6个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标注不规范需修改

发布时间:2024-3-19 13:58:40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刘刚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换言之,由中等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为低毒、微毒,或者由低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为微毒时,不必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中等毒或低毒)。

近期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时发现,以下6个处于登记有效期的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均标注为“低毒(原药中等毒)”,与上述规定不符,应将“(原药中等毒)”字样删除,直接标注为“低毒”即可:

编辑人员:马荟
相关文章推荐

游客可直接评论,建议先注册为会员后评论!

还可以输入2000个字符

以上评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农药网观点!

查看全部评论
  • 热门评论
  • 最新评论
回复
回复内容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