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要求加强农药质量检测
发布时间:2007-12-13 来源:本站原创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中的质量检测工作,以推进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工作走向深入。
??? 通知强调,质量检测是农药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重要技术基础,对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发改委要求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加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并提出五项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药质量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农药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要依法开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资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从事农药质量检测的机构须具有省级质检部门颁发的计量(CMA)和质检授权(CAL)认证,质检机构须在其授权范围内出具相应质检报告,质检报告对全国各级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机构均有效;颁证产品的送检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均须在企业、质检机构存样备查,样品保存期2年,抽样封条和抽样单必须一致,均须标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抽样人、抽样时间等信息,并有企业相关责任人和抽样人签字确认,质检报告要注明抽样单的详细信息;要建立对质检机构的监督淘汰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对存样进行比对检验,检验结果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对超范围检测、比对检验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各省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出具的质检报告。
??? 通知强调,质量检测是农药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重要技术基础,对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发改委要求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加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并提出五项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药质量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农药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要依法开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资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从事农药质量检测的机构须具有省级质检部门颁发的计量(CMA)和质检授权(CAL)认证,质检机构须在其授权范围内出具相应质检报告,质检报告对全国各级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机构均有效;颁证产品的送检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均须在企业、质检机构存样备查,样品保存期2年,抽样封条和抽样单必须一致,均须标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抽样人、抽样时间等信息,并有企业相关责任人和抽样人签字确认,质检报告要注明抽样单的详细信息;要建立对质检机构的监督淘汰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对存样进行比对检验,检验结果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对超范围检测、比对检验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各省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出具的质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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