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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 标准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8-30 16:48:22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刘刚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标准编号:DB34/4812.2-2024),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起草,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该标准是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的基本要求。颁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该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http://bzxx.ahbz.org.cn/index.html)查询。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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