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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8-28 来源:山东省宁阳县农业局 作者:刘刚

为提升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病虫危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河北省农业厅近期制订了《河北省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原则

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紧急救助的原则,坚持经济、安全、有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灾害治理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二、指挥机构

省农业厅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指挥工作依托省突发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植保植检站负责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控指挥机构,并与当地突发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衔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指挥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协调与本级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的联络,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

三、专家咨询

各级应急防控指挥机构应设立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是否启动实施应急防控提出建议,对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防控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应急防控的效果进行评估,开展应急防控现场技术指导和相关的培训。

四、监测预报

承担农业部和省农业厅下达系统监测任务的测报区域站、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点及国家投资建设的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植保田间观测场,应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测报区域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测报、检疫技术规范,对农作物病虫疫情实施调查、普查和监测,准确做出预报和预警。植保植检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及时向本级应急防控指挥机构提供本辖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动态。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信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与发布。

五、应急处置

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发生程度达到《河北省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设定的等级标准的,依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尚未达到突发事件等级标准,但事发地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控制时,指挥机构应拿出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控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并争取政府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同时,组织专家咨询组成员、植保机构和基层区域性农技推广站的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农业生产者、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迅速开展应急防治或封锁控制。

六、物资管理

国家植保工程项目配备的应急防治设备、利用财政资金采购配发的应急防治设备等应急物资,其所有权应归属县农业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和使用制度,完善储存条件,定期维护保养,每年12月底定期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应急物资的储备、使用等相关情况。省农业厅可在全省范围内调配使用应急物资,设区市和县级农业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调配使用。需跨区域调配的,可以在上级农业部门协调下调配使用。应急物资可以以有偿使用的方式租借给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日常用于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

七、队伍建设

县级农业部门应按照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的需要,采取与辖区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的方式,分级组建应急防治队伍。县级应急防治队伍日作业能力一般应在5000亩以上,基层区域性农技推广站的应急防治队伍日作业能力一般应在1000亩以上。应急防治队伍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在发生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时,第一时间集结到位,投入应急防控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应每年至少安排1次应急演练,开展1-2次应急防治技能培训。纳入应急防治队伍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

八、奖励处罚

在重大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不力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编辑人员:刘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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